刊於2024/12/15《風傳媒》,網址:
https://www.storm.mg/article/5291091
文章節錄:
該員警不當行為,依法應予以行政懲處,但該案較特殊為「移送士林地檢署以《加工自殺罪》偵辦?」以下筆者略分析及評論之。
員警嘲諷被害人、欠缺同理心及關懷
劉員是否有前揭不當言詞或言行,較客觀證據當為「所內公務電話之通話錄音」。該案由「12/4報案、初次製作筆錄、12/6被害人接到來電(員警嘲諷),再到12/8母女同時輕生」,時間軸僅短短數天。承辦員警欠缺同理心嘲諷被害人,確實應嚴正檢討改進,考該案致電兩日後(12/8)母女輕生時,遺留「書面遺書」及「手機內遺書」為證,甯女遺書中載:「警察叫我去死。」據此,該案員警不當言行,可能涉嫌刑法《加工自殺罪》,依法得進入檢方偵查範疇。
因嘲諷促成輕生?詐欺案為輕生主因
當細探受詐母女之輕生,最重要原因應為「遭詐騙集團『詐騙』」而蒙受財物重大損失(初估約1200萬),被害人身心受創之餘,萌生輕生念頭最終走上絕路,該案母女輕生主因在於「受詐騙(詐欺案)」,真正可惡者為「詐騙集團,以及詐騙犯罪行為人」,劉員之嘲諷屬於俗稱「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若論劉員該案不當言行,經比對多家媒體報導,例如:內湖分局宣稱警方深刻檢討,認為劉員言詞失當(失言說)但尚未達惡毒嘲諷,依法對劉員記大過處分及移送懲戒法院。是以,因嘲諷「促成自殺」或「造成自殺」,兩者「助力或強度」顯然有別,應區分明辨之。
教唆或幫助自殺罪之構成要件、舉例近期《日本嚴重霸凌案》
按刑法《幫助自殺罪》係規定於刑法第275條,其類型區分:「教唆自殺、幫助自殺、受囑託而殺之,以及得承諾而殺之」等四種型態。該案母女已身亡,雖令人同情,刑法偵查上毋庸再追溯死者意願狀況,所應探究者為「劉姓警員不當言詞」是否構成刑法上罪責?即涉嫌「教唆、幫助」等自殺加工型態?
實務上(雲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52號、士林地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認為:「教唆自殺者,乃指被教唆者『原無』自殺意願,於『受教唆後』決意及自遂自殺行為;幫助自殺者,則須於他人『起意』自殺後,對於其自殺行為『施以助力』,以促成或便利其自殺;此所謂之助力,包含物質、『精神、言語』或動作之助力。」該案依法偵查中,應尊重承辦檢察官之個案判斷,惟檢視前揭實務見解,該案劉員言行嘲諷,是否已達加工自殺之程度?而實務上之加工自殺,常發生於「家暴、言語或行為霸凌,以及同居家屬或親友之間(共同生活之接觸頻率、緊密度)」,所生「促成」及「助力」當審慎檢視個案之實質影響。
日前(12/11)謝宜容遭檢方聲押,其主要原因係因「涉嫌貪瀆」。觀察勞動部勞發分署《職場霸凌案》之(12/11)重啟調查報告認為「構成職場霸凌」導致吳姓公務員輕生。但「嘲諷、言語不當」屬於「職場霸凌範疇」,惟然不宜率斷進入「加工自殺罪嫌」。例如:長官在職場斥罵下屬道:「你怎不去死一死?」數日後,下屬在家中輕生,此際僅可初步判斷客觀上具有「職場霸凌」,至於是否構成加工自殺?常態而言尚難構成。
《職場霸凌導致加工自殺或涉嫌殺人罪》之案例,筆者舉日本近期(12/3)《高野修職場霸凌之電車加工自殺案(日文:高野修自殺強要殺人事件、自殺偽装殺人事件)》,56歲之高野修先生受到職場嚴重霸凌,包含遭社長及同仁長期毆打、辱罵嘲笑、拍攝施暴影片及其他嚴重施虐之傷害處遇(案情嚴重,懇請容略)。管見認為,日本該案多位被告除涉及「加工自殺罪嫌」,就長期霸凌、嘲諷羞辱、傷害、脅迫及暴力等手段觀察,若能證明「被害人」確實遭「脅迫」甫進入鐵軌(偽裝)自殺,實已涉犯殺人罪嫌。
以上透過案例比對,劉員該案固然造成母女輕生遺憾,但論其刑法構成要件及刑事因果關係,尚請承辦檢察官依法明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