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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評論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動物新聞案例評析(2)】槍殺野貓,高雄地檢署檢方為不起訴處分


 

2010.10.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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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參閱:兔寶寶法律新聞:牧師開槍射死貓 檢判定不違《動保法》

 

首先,就動物保護之觀點,必須認為這是個沉重的新聞,

兔寶寶律師認為,由於未正式看過檢方之不起訴處分書,

也未檢閱相關卷證,因此謹先就新聞或報導部份為評論。

就所引用之新聞內容以觀,試問及評論如下:

 

(一)野貓所造成之危害,是否明確且具有急迫之危險?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1.我們來看看該牧師的答辯:

妻子對貓毛過敏、野貓偷吃東西、吃掉他家的魚等等。

 

2.野貓所造成之危害性或侵犯性?是否具有『明顯且急迫之危險』?

誠然,對動物之攻擊或重大侵害,得主張刑法上之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即學理上所稱之『對物防衛』)。

(細部不論述關於野生動物侵害之所涉問題)

然而比對前述野貓所造成之問題,顯然之客觀上,是否具有『明顯且急迫之危險』?

 

答案必然是否定的。

 

 

(二)以空氣槍驅趕野貓,其手段之適當性?

答案:『手段過於強烈,且非一般人所採用之方式。』

 

1.在國外,有些國家允許合法申請執照後,持有槍械。

在我國,持有槍械或改造具有殺傷力之槍械,必然是違法的。

 

2.姑且不論國情之不同,本案中,依新聞報導以觀,

該牧師所持有之空氣槍,其擊發之子彈疑似為『金屬子彈』。

(兔寶寶律師是觀看新聞的畫面,這點尚須查證)

(但無庸置疑的,該種子彈必然具有對物或人之殺傷力)

(此點由高雄地檢署檢方起訴亦可推知)

 

3.縱算本案當事人其世俗職業並非牧師,而係一般人,

試問:

『一般人會持空氣槍(BB槍),

以具有殺傷力或物理傷害性之子彈,對野貓為驅趕之行為?』

 

4.手段性之評估及衡平考量:

論諸常理,其手段顯然不當且過當,

且顯然並不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因此,就其手段性及衡平本案所涉權益之影響,

明顯得認為,該牧師以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驅趕野貓之行為,

其手段明顯不當且過當。

 

 

(三)檢方認為,他的妻子確實對貓毛過敏,所以並非「無故」傷害動物?

1. 是否「無故」傷害動物?

綜合前述(一)、(二)之內容以觀,

兔寶寶律師雖然尊重檢方之認定,

但是建請檢方亦應審酌,動保法中所稱之「無故」,

其範圍是否廣泛達到,

只要「有任何之事實等原因,就可以認定『非無故』?」

 

2.動保法制定之立法本旨:『在於動物之妥善保護』:

是否我們應更審慎考量,動保法制定之立法本旨,『在於動物之妥善保護』。(動物保護法第1條第1項:『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

 

野貓所造成之危害性或侵犯性,是否具有『明顯且急迫之危險』?

以空氣槍對野貓驅趕,其手段性是否允妥?

審慎審酌之後,是否應兼顧其手段性及權益之衡平呢?

 

 

(四)無虐待動物之犯意?

1.「虐待動物之犯意」應包含未必故意之判定:

該牧師是否具有「虐待動物之犯意」,

為本件最關鍵之要件,也是關鍵的判定之一,

按刑法上之『未必故意』,其涵攝之範圍,

依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924號判決以觀:

『倘行為人對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

主觀上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而仍執意為之,

即應對該結果負未必故意之責。』

 

2.空氣槍之殺傷力或傷害性:

本件若以高雄地檢署檢方以違反槍械管制條例為由,

起訴該牧師以觀,兼以客觀上已有野貓死傷之結果以觀,

初步自得認為該空氣槍必然具有「殺傷力或傷害性」。

 

 

3.傷害動物之犯意判定:

任何一般人之認知上,以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驅趕野貓,

如客觀上已深知該空氣槍具有殺傷力,擊發子彈之槍擊行為,

試問:有多少人會認同,

該行為『沒有傷害動物之故意或認知(未必故意)?』

(兔寶寶律師所用之用語為『傷害動物』。)

 

4.如得肯認該牧師具有『傷害動物之故意或未必故意』,

動物保護法第6條係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那進一步,應判定動保法上所稱之『無故』、『虐待』、『傷害』等構成要件,

 

1)本件「無故」之判定部分,就新聞報導以觀,

檢方以『他的妻子確實對貓毛過敏,所以並非「無故」傷害動物』,

因此檢方係認為並非無故。然此判定,是否合符動物保護法之法定要件,不無疑義。

 

2)虐待之判定

按傷害行為或者會造成傷害之行為,

如本件以空氣槍擊發槍殺或槍傷野貓,

初步得涵攝涉及虐待之要件範圍,

但是否得判定為虐待,仍應審酌客觀事實。

(例如:某些人士以槍擊虐待野生小動物為樂)

 

3)傷害之判定

本件得判定,該牧師『具有傷害或殺害動物之故意及行為』。

 

(五)結語及評論:

1.兔寶寶律師尊重檢方之不起訴處分,但建議告訴人應行刑事訴訟法之『再議程序』。

(2010.10.11補充說明:如僅屬告發情形,則再議機制無法於程序上啟動。)

 

2.本件建議應進入審理程序,由法院對該案件行審理程序,以茲判定是否違反動物保護法。

 

3.另外,並舉例如下:(採用權益影響較為輕微之情形)

『野貓跑進家中偷吃魚缸中的魚,所以用具殺傷力之空氣槍打野貓』,(『野貓』侵害『動產所有權』,所以採用空氣槍擊殺或擊傷之手段)『造成野貓死亡!』

 

請問依前述之標準,是否也可以算是「非虐待」、「非無故」?

 

4.如果依照兔寶寶律師的觀點,

除非是『野生的熊跑進入家中』,

『對於人類具有重大且立即之危險性或危害性』,

『此時對該動物之制止,所採用之擊傷(打傷)或擊殺之手段方被允許。』

 

5.本件關鍵之判定,在於行為人之該牧師是否『無故』,

要言之,基於動物保護之立法本旨,無故之構成要件,其涵攝應本於「動物保護之觀點為基礎」,並審慎審酌行為人之手段性、野貓行為之侵害性、危險性(含立即危險)、野貓侵入所造成之權益影響(例如:該牧師之妻子對貓毛過敏),綜合以上客觀事實等內容而判定。

 

6.結論及評論:

文末,兔寶寶律師很沉痛的,以一個觀點來做結論及評論,

某當事人答辯:

『因為妻子對貓毛過敏、我家食品、我家的魚被野貓吃掉了……』

『所以,就可以用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驅趕野貓?』

『並且造成野貓一死、一傷。』

官方結論:『這樣不算是「無故虐待或傷害動物」!!!』

 

試問:『這樣說明及邏輯論證』,

『無論中外各國之人士,有多少人可以認同?』

 

有感

 

兔寶寶律師  沉痛的書寫本篇短文。

 

2010.10.9.PM.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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