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寶寶痞客邦 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最愛
English日本語

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刑事法專欄(170)】訴訟程序雖有違法,於判決主旨顯不然生影響時,不得為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2011.8.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上字第4542

 

要旨:

 

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既經出庭應訊,而由受命推事曉諭檢察官之上訴意旨,於公判庭並曾由檢察官踐行論告之程序,是上訴人並非不能為充分之防禦,縱令原審未將檢察官之上訴書繕本送達上訴人,其訴訟程序雖有違法,但於判決主旨顯不然生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即不得為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訴訟程序違法、訴訟程序瑕疵、判決之影響、上訴第三審理由

 

 


 

【附錄法規】

 

刑事訴訟法第379(刑事上訴第三審理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

 

一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一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刑事訴訟法第380

 

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

 

訴之理由。

 

 

 

帝謙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http://www.dclaw.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