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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4)】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

 

2010.3.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42號判例:

 

    旨:

 

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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