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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85)】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應包括確認票據債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在內

 

2010.4.1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1年台抗字第412

 

要旨:

 

給付之訴含有確認之訴之意義在內,從而給付訴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依舉重以明輕之原則,其確認訴訟亦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應包括確認票據債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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