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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100)】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擬制撤回效力


 

2010.4.3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0年台抗字第330

 

要旨: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法律擬制撤回其訴或上訴之效力,於法定要件具備時當然發生不因嗣後法院或當事人之訴訟行為,使已消滅之訴訟繫屬又告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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