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9年台上字第2179號
要 旨:
房租津貼為受僱人或受任人報酬之一部,其獲准配住房屋者,亦同,故獲准配住房屋者,當然不得再支領房租津貼,自不得以不支領之房租津貼,認係受配住房屋之對價,而謂與僱用人或委任人間發生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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