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1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9年台抗字第292號
要 旨:
(舊)非訟事件法第四條第一項所謂直接上級法院,係指管轄各該有爭議事件之上級法院而言,故有爭議之各法院為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而在同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者,以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直接上級法院,若不在同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爭議之各法院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者,均應以最高法院為再上級法院。
備 註:
本則判例於民國 95 年 3 月 7 日經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判例改列適用法條,並於民國 95 年 4 月 7 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定以台資字第 0950000320 號公告之。
決 議:本則判例改列於修正非訟事件法第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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