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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123)】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效力範圍

 

2010.7.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9年台上字第1838

 

    旨:

 

依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租用或借用房屋,約定期間並應於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時,固得依該公證書執行之,若約定期間屆滿後,當事人合意延展租賃期間,則該公證書原定給付之執行力,即因而歸於消滅。於延展期間屆滿後,自不得再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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