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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124)】更正裁定,係以原裁定之效力為準計算不變期間


 

2010.7.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9年台聲字第349

 

  旨: 

 

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

 

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

 

生效力。亦即原裁判之效力,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對原裁判上訴或抗

 

告之不變期間,自不因更正裁定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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