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8.30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8年台抗字第82號
要旨:相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聲明,旨在確定其私權存在,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與同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起訴之實質上意義相同。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假執行、第二審法院廢棄或變更假執行判決、假執行判決效力、被告聲明、因假執行所受損害、因免假執行所受之損害
附錄: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
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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