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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147)】保險法第53條,保險人代位權之範圍

 

2010.10.2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1493

 

要旨: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保險人代位權,其行使之對象,不以侵權行為之第三人為限,苟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即得於給付賠償金額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保險法第53條、保險人代位權、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之第三人、損失賠償請求權

 

 

 

【附錄】相關法規

 

保險法第53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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