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1840號
要旨:妻以受贈之金錢購買不動產,僅受贈物之狀態有變更,該不動產仍為妻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贈與契約、受贈物、狀態變更。
◎帝謙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http://www.dclaw.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