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最高法院判例:74年台上字第2014號
要旨:
代表與代理固不相同,惟關於公司機關之代表行為,解釋上應類推適用關
於代理之規定,故無代表權人代表公司所為之法律行為,若經公司承認,
即對於公司發生效力。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代表、代理、公司、無代表權人、代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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