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自主性(autonomy)之定義,為個人自我反思與自我決定之能力,在各種可行之行動方案中進行思考、判斷及選擇;於性之自主性方面,應藉由伴侶間相互對待之方式、關懷體恤對方之程度、是否存在脅迫、以及彼 此提供歡愉之質與量來判斷性行動,絕非表示「不負責、自我放縱、無視於他人情感及生理之需求」。正如泰戈爾所言:「從土壤之束縛中解放,並非樹之自由(Emancipation from the bondage of the soil is no freedom for the tree.)」,倘認選擇婚姻制度之人仍有不受制約之性自主決定權,不啻於將婚姻制度連根拔除,終致婚姻制度凋亡。
原文刊載於全國律師月刊2025年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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