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寶寶痞客邦 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最愛
English日本語

消費者保護

2015/10/2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生活法律】【電信費的時效】有民眾請問,接到催繳數年前的電話費? 應如何處理?

2015.10.21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生活法律【電信費的時效】
【問題】有民眾請問,接到催繳數年前的電話費?
應如何處理?

 

【解答】 電信費應適用短期2年時效。
如果已經超過2年,千萬記得主張時效抗辯。
(細部如電信業者或債權讓與後,例如發支付命令而債務人未異議,已取得債權憑證,則應視其換證情況,判斷時效。)

 

個案:收到律師函及資產管理公司催繳10年前的電信費。
切記,直接主張(短期)時效抗辯。

 

【附錄】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 號

 

會議日期:民國 92 年 11 月 26 日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談會彙編(93年4月)第 18-23 頁

 

法律問題:甲與乙電信公司間訂有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契約,約定甲使用乙提供之門號 撥打電話,須按約定給付行動電話之通話費。甲積欠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份 及同年五月份之行動電話通話費計新台幣 (下同) 三十二萬九千八百六十 九元,乙經催討未果,乃依契約約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訴請甲給付上開 電話費用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利息;甲則以系爭電話費請求權係 於八十七年四、五月份發生,核其性質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 之二年消滅時效規定,乙迄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已逾二年 時效,爰依法為時效抗辯。問乙對甲之上揭電話費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 間為何?

 

審查意見: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 戶之電話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 。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5.10.21

 


圖片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