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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罷法規】政治獻金法問答-2

2014.10.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政治獻金法

【問題2】誰可以收受政治獻金?辦事處同仁、親戚或朋友們可以為擬參選人代收(收受)?現任民意代表,可否收受政治獻金?有收受賄賂問題嗎?

 

【重點綱要】

1.【收受政治獻金】者:限於「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2.【違法收受】,應處收受2倍罰鍰以上,並沒入該政治獻金。

 

重點整理:

一、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一)擬參選人之範圍,包含: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

1.「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

2.「已經依法完成選舉登記者」。

但如有意登記卻嗣後未登記,或登記後其資格被撤銷,則應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且將剩餘之政治獻金繳交監察院並辦理繳庫。細部違法部分,則另涉及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之問題。

 

二、得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主要規定於政治獻金法第12條:

茲以高雄市之【市議員、里長選舉】為例,例如:

(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擬參選人:

  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二)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擬參選人:

  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三、由辦事處同仁、親戚或朋友們收取政治獻金之部分,應區別下列兩種情況:

(一)用擬參選人名義:為擬參選人「代收」政治獻金,此部分為【合法】!

(二)用自己名義:如用「自己名義」收取,則【違法】!

 

另外,違法收取之部分,將依照收受獻金之金額科處2倍罰鍰,如果是擬參選人的配偶、子女、2親等以內的親屬或同財共居的家屬違反,則加重處3倍的罰鍰(本法第27條參照)。

 

四、其他:現任民意代表,可否收受政治獻金?

此問題應審酌「該現任民意代表」,是否符合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之「擬參選人」,換言之,如前所述,只要是符合「擬參選人」之身分,並且於得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基本上依照法定規範,即得合法收受政治獻金!【擬參選人,就合法收受政治獻金之範疇,並無收受賄賂之問題】,但應注意需符合政治獻金法之規定及相關程序。

 

反之,「不符合擬參選人」之身分等要件,則無論是現任或前任民意代表,均不得收受政治獻金。如有違法收受,則依法科處罰鍰,並沒入已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

 

 

【重要實務見解】

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60097002

重點:擬參選人於政治獻金法(舊法)第 11 條(註:新法為第12條)所定「期間外」收受政治獻金之行為,違反同法第5條規定,應處行政罰鍰並沒入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

 

內容:

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違反者,依同法(舊法,下同)第24規定,按其收受金額處同額之罰鍰,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另依同法第2條第5款規定,擬參選人指於第11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故於政治獻金法第11 條所定期間外收受政治獻金之行為,係違反同法第5條規定,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處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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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平安、健康幸福富貴吉祥與順心如意
帝謙法律-兔寶寶律師 敬筆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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