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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生活法律】【不動產/土地法】未保存登記建物,如何辦理過戶或保障權益?
2016.1.13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分享【不動產/土地法】未保存登記建物,如何辦理過戶或保障權益?
 
 
 
【問題】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一般俗稱:違章建築)由於「沒有權狀」,應該如何辦理過戶或保障權益?
 
 
 
【解答】可以取得「事實上處分權」,宜注意證明問題。
例如:買賣契約、事實上取得及占有、辦理稅籍登記。
(一)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該種建物因未辦理保存登記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之所有權不能發生讓與之效力,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仍得約定將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
 
 
 
(二)建議填寫: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地政事務所的公契),繳納印花申報契稅後,辦理「稅籍登記名義人」及「水(表)、電(表)」申請人名義,用以證明事實上處分權已經移轉。
 
 
 
祝福大家安好與順心如意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6.1.13.AM.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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