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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司法新聞】殺2幼女討小三歡心,狠父纏訟10年免死定讞

2016.9.19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司法新聞【殺2幼女討小三歡心,狠父纏訟10年免死定讞】

【殘殺妻子、子女,這樣的司法判決?】
【被告張o齡殘殺妻子、二女,有教化可能?】

今天(2016.9.19)最高法院駁回高等檢察署上訴,
被告張o齡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這個高等法院更(五)審判決,
兔寶寶律師以被告姓名搜尋,
在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找不到。
(剛剛已經找到,補充在後面了!)

但是透過新聞知道,其理由應是以【被告張o齡有教
化可能】。兔寶寶律師個人認為,更(四)審維持死刑之判決為正確。

我們來看看更(四)審的判決理由節錄: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重更(四)字第16號刑事判決:
【更四:節錄理由一】
被告殺害張綺○、張譯○(青少年,被告二名女兒),係分別起意:
依被告供稱:與蘇玉真原僅計畫殺害蔡婷宥,原先計畫係不想驚動小孩,只把蔡婷宥以乙醚迷昏並開瓦斯,並無殺張綺○、張譯○之犯意,嗣因把張綺○、張譯○驚醒一時心慌才做這樣的行為、當時在現場時收東西要走時,大女兒張綺○有起床,有看到,我在她房間床上,用沾有乙醚的毛巾摀住她的口鼻,因睡在下舖的二女兒張譯○,在大女兒掙扎時起來,也對她用同樣的手法等語(原審卷第25、261 頁),經參互勾稽,足證被告前僅有殺害蔡婷宥之犯意,並無殺害張綺○、張譯○之犯意,

然在悶縊蔡婷宥後,在女兒房門口收拾東西時,適為大女
兒張綺○醒來撞見,惟恐事跡敗露,另起殺機,於張綺○上床時,以沾有乙醚毛巾悶縊張綺○,因張綺○反抗掙扎,睡在下舖之小女兒張譯○亦醒來,被告再起殺機,復以沾有乙醚毛巾悶縊張譯○等情,至為明灼。

(補充註解:用沾有乙醚毛巾,悶縊2名女兒!)

【更四:節錄理由二】
量刑:
經本院審酌審理期日檢察官、被告、選任辯護人所為量刑辯論之意見,及被害人家屬於本院前審之意見,復綜合卷內證據資料,認被告僅因其殺害蔡婷宥後為張綺○發現,恐事跡敗露為達滅口目的,竟無視骨肉親情及幼女之掙扎,而以前述手法殺害張綺○;見張譯○因張綺○掙扎驚醒,竟再起殺機,冷血以同一手法殺害張譯○;張綺○、張譯○之寶貴生命因此斷送。其犯罪不僅泯滅人性、令人髮指,且其犯行對社會衝擊極大,罪無可逭。

犯後復與蘇玉真共同商討燒燬犯案工具之地點,且於警方追查初期表示死者應係因瓦斯外洩死亡,誤導警方辦案方向,其嗣後雖自白部分犯行,表示悔悟,並與張綺○、張譯○外祖父母達成和解,此有和解筆錄1 份在卷可按(本院更三卷第182- 183頁),惟被告均未依和解條件履行,亦據被害人之外祖父母蔡德和、蔡龔秋香到庭陳述在卷(本院更一卷第78頁反面、第168 頁),難謂被告犯後態度良好。

另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參編第6 條第1 項: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第2 項: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等規定,而我國並未廢除死刑,且本件被告為全其不倫之戀,殺害髮妻蔡婷宥後,僅因為張綺○、張譯○發現其在場,即不顧人倫,先後起意剝奪稚女生命,其犯罪情節自屬重大,基於生命平等之基本天賦人權,自當嚴懲,判處死刑亦未違上開公約。至證人即被告之母高美珠,及證人即被告之友人李小燕雖證述:被告很疼愛女兒,與女兒感情很好等語(本院更三卷第92頁反面;原審卷第211 頁),此適益證被告人性之泯滅,辯護人執此請求輕判被告,並無足取。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侵害法益、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本院審酌再三,認被告殺害子女少年張綺○、兒童張譯○部分,實屬毫無人性,罪無可逭,顯已非死刑以外之其他教育矯正刑所得導正教化,權衡公平正義之理念,回應社會公義之需求,並慰撫被害人家屬失親之痛,縱被告事後之悔悟,實亦無法彌補其行為時之惡行與罪責,認被告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公訴人此部分具體求處被告死刑,核與被告之罪行相當,被告之辯護人認應處無期徒刑云云,並無可採,爰分別量處死刑,並均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並定其應執行刑,以昭炯戒。(以上為判決)

結論:
(一)這樣的被告,【有教化可能?】
(二)奇怪,為什麼找不到更(五)審判決?
司法院是覺得本案更(五)審判決,不適合公開嗎?
(補註:剛剛找到更五審判決,補充在最後)
(103年度上重更(五)字第1號)

嘆氣!看看民怨吧!

資料引用:
更(四)審判決引用司法院法學資料庫。
相關新聞
http://m.appledaily.com.tw/…/%E6%AE%BA2%E5%B9%BC%E5%A5%B3%E…

https://tw.mobi.yahoo.com/…/張鶴齡逃過6次判死-殺兒女判無期確定-032912314.ht…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969540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830121

【2016.9.19.pm15.15補充】
剛剛找到更(五)審判決。

高等法院103年度上重更(五)字第1號
原來是,法院更五審去掉全名,改用被告張○齡!

節錄更五審判決理由:
【更五:判決理由節錄】
..此有心理評估鑑定報告可考,可徵被告係因「不可逆」之因素而犯案;復衡以被告犯後已生悔悟之心,甚至出現創傷症狀,足見被告並非完全泯滅良心、罪無可逭,其惡性尚未達求其生而不可得之程度;又其於完善之教化處遇及適當之治療下,仍得再度更生、重返社會,有前揭心理鑑定結果可參,若施以最長期監禁、教化,應足使其能深入反省,調整其性格,尚非全無教化之可能。

(補註:這段理由,簡單說就是「被告有教化可能!」)
(奇怪!被告殺自己二名女兒,叫「不可逆?」)
(法官大人,這位假釋後當您鄰居,您判的,由您來教化好嗎?)

況且,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者,始得假釋出獄,否則仍須繼續執行監禁,令其與社會長期隔絕,以免危害他人,已兼顧行為人之教化、矯正、復歸與社會安全之維護。揆諸上開說明,應認此部分尚無剝奪其生命而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兼衡被告於本院前審與告訴人蔡○和、蔡龔○香達成和解,應各賠償新臺幣183萬2仟589元、193萬9仟890元予告訴人,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本院上重訴卷第164、165頁),然其迄未實質給付該等賠償金額,被害人家屬因此所受身心創傷極鉅;而現代刑事司法之功能,已從傳統之懲罰、報復,擴大至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及修復,賦予司法更為積極之正面方向,亦即於加害人、被害人及其等家屬間,盡可能提供各種對話與解決問題之機會,使加害人認知其犯罪行為帶來之影響,而反省其自身應負之刑責,並藉此契機,修復被害人等之情感創傷與填補其實質所受之損害,為落實上開修復式司法理念,亦有使被告復歸社會、正常工作賺取所得,俾還款予告訴人,或使告訴人有機會依和解條款循司法程序執行求償以填補損害;

(補註:一樣有和解,但是迄今沒有賠償呀!)
(這樣叫「藉此契機」「修復被害人等(被殺的妻子她的父母)感情?」、「回歸(復歸)社會?」、「出獄?正常工作?賺錢賠償?」)
(法官大人,請問被告假釋出獄,大概要幾年?)
(20年後,被害人妻子的爸爸媽媽幾歲了呢?)

再斟酌其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就所犯殺害少年張綺○、兒童張譯○2 罪,各量處無期徒刑,及各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並依刑法第51條第3款、第8款規定:「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定其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並諭知褫奪公權終身。

(補註:多數無期徒刑執行其一!殺越多賺越大?)

(法官大人們,那些冤枉的死刑案件怎麼辦?)
(江國慶案件,就是判決死刑定讞,事後證明冤死)
(刑事再審及國家賠償等案,該刑案翻案法官可是親口講「惜哉!」)
(判錯的、冤枉的,迅速執行死刑?)
(然後再來個翻案,講「惜哉!」)

(請注意!本件是被告因外遇,之後殺死妻子、兩名未成年女兒,還跟小三一起掩埋滅罪證,本件如果都不能判處死刑,兔寶寶律師不認為有哪些案件可以判到死刑!)

【這樣的判決,沒有民怨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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