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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普悠瑪號未滿十五歲罹難者之理賠?】


2018/12/6

【普悠瑪號未滿十五歲罹難者之理賠?】

關於「普悠瑪號事件中,罹難的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人」,報載未獲得理賠而只退返170元不等之保費。

此部分涉及保險法法令之適用,考量保險法最大善意契約、立法目的、信賴保護原則等,(保險法規適用、信賴保護、善意簽約及釋憲必要)

⋯⋯

為兼顧意外罹難未成年人(被保人)之保障,透過本件容有檢討保險法第107條等規定之必要!

而本件關鍵是在於「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人」因「公共安全所生意外致死之狀況」,概念上涵攝部分仍與保險法第107條所欲規範之範圍不同。(本件其實是公共安全之問題)

99年保險法第107條修法之原意,原在避免道德危險(例如父母或監護人為未成年子女、被監護人投保鉅額保險,並以刻意或不當等方式導致意外發生而獲得理賠)及保障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之被保人;

因此,本件普悠瑪號所生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人罹難之理賠,宜審慎評估或解釋,更者如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盼望先透過金管會為協商或法令解釋,再者透過司法妥善審理,必要時得提出釋憲。將來則必須以「修法方式」針對保險法第107條及所涉及「公共安全責任保險」範疇為整體規範,並填補本條所生之問題或漏洞。例如針對死亡給付部分設定「喪葬等必要費用項目及額度之限制」用以補全法規範之不足。

為罹難者致哀,為家屬們加油!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
楊岡儒律師 謹筆 2018.11.6

引用新聞:(節錄)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81205/3104387/
「普悠瑪意外事故有5位未滿15歲罹難者,因保險法第107條規定無法獲得旅平險的死亡給付,只能拿到退回的數百元保費,引發立委關切,並力促修法。對此,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5)日表示,會道德勸說保險公司,並請保險公會出面努力,不過,後來在立委追問是否有修法意願?顧立雄才鬆口「這可以研議」,看如何讓定義更明確沒有道德風險,在3個月內相關定義的研議。」

引用資料:
網址:http://www.lia-roc.org.tw/other/107q&a990317.htm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內容為何?
答:99年2月3日起施行之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一)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二)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三)考量其他法律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為利各部會政策推動,爰於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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