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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怡珍律師法律專欄

2016/1/26 高雄律師潘怡珍律師【生活法律】露營與水土保持──當心觸犯竊佔罪,五年以下刑責
露營與水土保持---當心觸犯竊佔罪,五年以下刑責

繼腳踏車、路跑風潮後,露營的風氣在台灣也大起,上週寒流帶來了紛飛的白雪,很多民眾攜家帶眷地利用假期到能飽覽雪景的地點紮營,有人氣的地方有商機,頭腦動得快的人就想利用擁有絕美景觀的山林來設置露營區,提供露友們更好的服務,但一旦碰觸到風光明媚的「山、林」二字,就一定要謹慎小心,動輒得就就觸法嘍,在此提醒業者注意二個問題,就是對準備開發的土地有無使用權能?及有無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並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
在第一個部分的問題,會涉及到無權占用他人土地、他人森林的問題,首先就可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占罪,同時亦違反「森林法」第51條第1項、「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第1項、第10條之規定。而在修砍樹林、修闢道路的行為上,還會違反「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之規定;至於在第二個部分的問題,縱使對於所開發的土地有使用權能,亦要作好水土保持計劃並送主管機關核定,且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劃維護水土保持,否則一有水土流失的情形即會有違反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之規定,要開發露營區的業者可是要先好好規劃哦,隨便一個簡單的工程行為,就容易觸犯法令,山林本身的美,除了依賴有公德心的露友外,也必需大家在使用前就得用心的維護哦。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森林法
第51條第1項
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4條第1項
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
元以下罰金。
第10條第1項
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
之開發、經營或使用。

水土保持法
第32條第1項
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
、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
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者,得減
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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