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寶寶痞客邦 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最愛
English日本語

潘怡珍律師法律專欄

2016/2/6 高雄律師潘怡珍律師【自由廣場》且記愛沒有註記的時候】
自由廣場》且記愛沒有註記的時候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56859
 
◎ 潘怡珍(作者為執業律師、曾任法官)
 
我絕對支持所有類型的愛,只要雙方同意,大家都有相愛的權利,但很遺憾,礙於各地的文化、宗教和法令,並不是每個人都能平等地藉由特定方式見證愛情,更現實的是,就算每個人都平等擁有相同的法律上權利,礙於上開因素,反對和歧視的眼光永遠不會消失。沒錯!我要談的就是開放同性伴侶關係註記這檔事。
 
還記得身邊的一個故事,一位美麗的台灣女孩到了法國,浪漫地譜了場異國戀曲,沒多久後她發現自己懷孕,女孩問了法國男人願不願意結婚,但法國男人思忖後表示自己可以接受兩人去登記同居(PACS,是法國在婚姻制度外另設的伴侶制度,保障程度與婚姻相近,而且分手比離婚手續簡便),女孩發覺法國男人對她的愛原來還不到能結婚程度,氣憤下就分手自己處理「生後事」。我們總愛把結婚為前提或步入禮堂當作愛的極端量表,就算進入婚姻主選單,裡頭還有更多樹枝狀的選擇,例如婚姻財產制度的選擇、婚後要不要和對方家人住…等,當愛人們多了選擇時,相愛的兩個人未必都作出同一個選項,兩人想要給彼此多少保障和受對方多少程度約束幻化成愛的量表,愛變成了你要給我多少「形式、名義上」保障和約束,這是愛原本的模樣嗎?
 
在還沒有開放同性伴侶註記的制度前,同性戀人們什麼都沒有,只有愛,一個單純想愛的念頭和要愛的決心,若想給對方保障或願意表明受對方一輩子的拘束,就只能靠一己之力來證明,即使沒有刑法通姦罪約束,也要對愛忠誠,因為我的一切只屬於你,不願再與其他人分享,縱使贈與不動產無法比照現行法令配偶間可享有免稅的權利,也捨得繳稅、規劃,只為了給你經濟上的安全感,這種愛豈不更令人動容。相愛了,也許你想去做「所內註記」或甚至是更隆重的「個人記事註記」,也許他(她)完全不想或只接受比較不那麼公開的「所內註記」,在愛裡開始多了和愛沒關係的考量,這時候比起什麼都沒有的時候,哪個愛單純的只有愛呢?
 
當擁有了越來越多選擇時,別忘了伴侶間,不管異性、同性,打不打算結婚或願不願意一同作伴侶關係註記,都不是拿來衡量愛的標準,愛沒有標準,愛就是愛。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