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司法院
發文字號:(80)秘台廳一字第01993號
發文日期:民國80年08月28日
資料來源:民事法令釋示彙編(83年6月版)第1045-1046、1194頁
相關法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2條(69.08.13)
土地法第237條(78.12.29)
要旨:徵收機關依土地法第二三七條規定辦理補償費之提存時,提存所仍應依職
權審究應受補償人當事人能力有無欠缺等提存要件,始能決定是否受理
全文內容:貴部召開各縣市政府依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辦理土地補償費提存事宜協調會會議紀錄結論(一),建議允由各縣市政府依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辦理提存,經提存後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處理乙節,本院秘書長已於七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以(79)秘台廳(一)字第○二一八八號函復貴部敘明在案,按土地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是否於提存時已死亡,攸關應受補償人當事人能力之欠缺與否及其提存能否發生清償效力等提存要件,提存所應依職權先予調查審究,始能決定是否受理提存並予送達提存通知書,提存機關自不得徒依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提出土地登記簿,即強令提存所必須按其登記簿記載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受理提存(提存法第九、十、十八條規定參照)。至會議結論(二)建議事項,目的似在配合增加提存所人員,本院除將於視察業務中加以注意外,貴部似應先瞭解貴屬各縣市政府各土地補償費應辦提存之件數,或轉知按日或按月分散聲請,以避免集中聲請致提存所負荷過重,如確有集中聲請之需要,亦請就其件數事先與各地方法院聯繫,俾各地方法院對辦理人員作適當之調配與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