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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問題

2014/4/1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遺產繼承重要實務】遺產分配。

2014.4.1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問題】

大家好:
我老爸說:
我打算去代書哪裡寫遺囑交代,過世後要將不動產都留給我(男生)
寫了之後,我姐姐還有權利回來分遺產嗎?
家中媽媽已經過世,只有姐姐,老婆及兩個兒子
我老婆及2個小孩有分遺產的權利嗎?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遺囑是要式行為,需符合固定的要件才會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現行民法上規定之遺囑方式共有5種,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詳細要件請參考民法第1190、1191、1192、1194、1195),您父親可考量其自身狀況以選擇其中最合適之方式為遺囑。
二、 依現行法律規定,均有保留遺產之一部分予每位法定繼承人,也就是其他回答者所提到的「特留分」。又您父親之第一順位繼承人為您與您姊姊,除非您姊姊拋棄繼承權或有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否則縱使您父親已製作遺囑,她依民法第1223條仍得請求4分之1的遺產。
三、 您配偶並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至於您兩個兒子的部分,僅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有繼承您父親遺產之權利:
1. 您與您姊姊均拋棄繼承。
2. 您先於您父親死亡,您的兩個兒子始得代替您繼承,這在法律上叫做「代位繼承」。

相關法規如下:
【民法第1190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民法第1191條】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民法第1192條】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法第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民法第1195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希望這些資料給您參考。

祝福平安、健康幸福富貴吉祥與順心如意
帝謙法律-兔寶寶律師  敬筆201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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