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按員工出勤紀錄乃被上訴人之內部管理資料,係記錄員工到、離公司之時間,惟出勤紀錄並非不得以反證推翻之,倘出勤紀錄所載非勞工實際之工作時間,即應依勞工具體出勤情況判斷,不能逕以勞工出勤紀錄為準。如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員工訪談紀錄既不能逕行排斥而不用,自得作為認定被上訴人是否有違反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 項規定(備置出勤紀錄真實紀載勞工出勤情形)之證據,且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
原文刊載於全國律師月刊2019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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