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8/26苗栗張英樺網路刊登性交易之訊息違反兒少條例案(一)犯罪基礎事實
2025.8.26楊岡儒律師
苗栗
張英樺違反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即
張英樺網路刊登性交易訊息案(刊登引誘人為性交易訊息案)。
檢索《司法院法學資料》,可得知:
「
張英樺犯刊登引誘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處有期徒刑貳月。(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資料來源:
(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M,101%2c%e8%8b%97%e7%b0%a1%2c282%2c20120413%2c1;最後紀錄日期:2025/8/26)
被告張英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係由
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罪判決確定。
觀察案發時起訴事實由苗栗地檢署起訴及苗栗地方法院有罪判決,當時被告係住居苗栗地區,亦即苗栗縣竹南鎮,應可認定。

(以上資料引用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舊法為「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在舊法34條規定:「犯第22條至第29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而舊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罪,泛指「與兒少相關之性犯罪」。截自2025年8月26日為止,均有公開資料可查。
相關請參考:
拙文《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4條之探索-由政府公報及司法判決檢索為觀察
http://dclaw.tw/portal_c2_cnt_page.php?owner_num=c2_175851&button_num=c2&folder_id=18375&cnt_id=28629
以上資料最後紀錄時間2025/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