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8/27苗栗張英樺網路刊登性交易之訊息違反兒少條例案(二)檢察官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2025.8.27楊岡儒律師
苗栗
張英樺違反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即張英樺網路刊登性交易訊息案(刊登引誘人為性交易訊息案)。
該案檢察官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504號

(張英樺網路刊登引誘人為性交易訊息違反兒少條例案起訴書1)

(張英樺網路刊登引誘人為性交易訊息違反兒少條例案起訴書2)

(張英樺網路刊登引誘人為性交易訊息違反兒少條例案起訴書3)
文字檔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504號
被 告 張英樺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竹南鎮○○里○○鄰○○街6
號
送達地址:苗栗縣竹南鎮○市路○段
15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英樺於民國100年11月27日12時25分許,在苗栗縣竹南鎮住處內,以電腦連結網址為「http://chat.fl.com.tw/」之「UT網際空間聊天室」網站,在「080北部人聊天室」網頁,
以暱稱「援分」之方式,刊登引誘、暗示人為性交易之訊息,適為網路巡邏員警發覺循線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
被告張英樺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二)前開網站公開暱稱欄位及聊天室對談內容列印1份。
(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回覆單及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鄭
....
檢索《司法院法學資料》,可得知:
「張英樺犯刊登引誘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處有期徒刑貳月。(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資料來源:
(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M,101%2c%e8%8b%97%e7%b0%a1%2c282%2c20120413%2c1;最後紀錄日期:2025/8/27)
被告張英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係由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罪判決確定。觀察案發時起訴事實由苗栗地檢署起訴及苗栗地方法院有罪判決,當時被告係住居苗栗地區,亦即苗栗縣竹南鎮,應可認定。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舊法為「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在舊法34條規定:「犯第22條至第29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而舊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罪,泛指「與兒少相關之性犯罪」。截自2025年8月26日為止,均有公開資料可查。
相關請參考:
拙文《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4條之探索-由政府公報及司法判決檢索為觀察
http://dclaw.tw/portal_c2_cnt_page.php?owner_num=c2_175851&button_num=c2&folder_id=18375&cnt_id=28629
以上資料最後紀錄時間2025/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