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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高雄-帝謙法律事務所/遺產繼承行政函釋(2)】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向法院查詢承租人之繼承人是否辦理拋棄繼承時,應檢附「詢問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家事聲請狀。

2014.1.2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發文單位: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2002655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101.01.11)
非訟事件法第77-1條(88.02.03)

要旨: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向法院查詢承租人之繼承人是否辦理拋棄繼承時,應由法院就個案事實判斷應提出何種文件,並檢附「詢問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家事聲請狀參考範例,以供利用。

主旨:有關三七五租約之出租人為催告承租人續租及清繳欠租,可否提憑相關租約及地籍謄本,向法院查詢承租人之繼承人是否已辦理拋棄繼承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02年10月7日台內戶字第1020301619號函。
二、關於債權人得否向法院查詢債務人之繼承人是否辦理拋棄繼承一節,本院93年10月27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30025811號秘書長函中,除原引之非訟事件法第77條之1因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已有規定業經刪除外,其餘意旨仍請參照。至於債權人查詢時應提出何種利害關係釋明文件,宜由該管法院本其法律確信就具體個案判斷,本院未便表示意見。謹提供「詢問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家事聲請狀參考範例1份供參,亦可自本院網站查詢(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書狀範例/貳、少年及家事/編號第39則)。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院資訊管理處


相關圖表:「詢問有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家事聲請狀參考範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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