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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謙法律服務

香港澳門地區法制及事件簡介

香港及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上均有其特殊之「立法淵源」及「文化背景」。
因此就港澳地區事件以觀,均有其法制上處理之特殊性。

例如:簡單以香港地區之律師制度以觀,其以英國制度(普通法、Common Law),區分為:

1.大律師(Barrister);2.事務律師(Solicitor)。
雖然目前制度上稍有變革,然而香港的法院主要有四級,亦即:裁判法院(Magistratcy)、區域法院(District Court)、高等法院(Court of Appeal)、终審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四级。

一般或傳統情况下,事務律師(Solicitor)處理非訟事務或書類之情況較多,出庭部分則以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為主。傳統制度下,當事人聘请大律師(Barrister),則需由事務律師(Solicitor)另行轉介。香港高等法院或终審法院之出庭,一般則以大律師(Barrister)為主。

以所長楊岡儒律師先前交流經驗,先前香港律師會(Law Society of Hong Kong)主席林新強(Ambrose S.K. LAM)會長來台高雄律師公會參訪,一行人還有副會長蘇紹聰(Thomas S.T. SO)、白樂德(Denis G. BROCK)理事等人來訪,大家相談甚歡。

(【香港律師會】林新強會長來訪照片、全體律師合影於高雄國賓飯店)

目前香港律師會網站上的照片(2014年1月7日),就有兔寶寶律師(後排右邊第七位)
(正前方為【香港律師會】林新強會長及【高雄律師公會】盧世欽理事長)

網址:http://www.hklawsoc.org.hk/pub_e
最後記錄日期:2014.1.7

除之前於大陸商務外,林新強會長當週旋後至日本商務,恰巧兔寶寶律師也至日本商務,只能說人間巧遇甚合。

台灣地區之主要是用法規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主要相關法規如下:(請參閱行政院陸委會網站)

  1.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2013-10-09
  2.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2013-12-09
  3. 港澳事務法規彙編2012-12-22
  4.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2006-05-30
  5.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2000-10-25
  6.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2009-04-29
  7.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2010-03-24
  8.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2012-02-15
  9.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2013-07-10
  10. 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2008-02-27
  11. 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1997-07-01
  12.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2000-10-27
  13.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2000-09-28
  14. 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2000-09-25
  15.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2012-05-25
  16.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工作許可審查收費標準2005-03-21
  17.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查港澳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2013-03-21
  18. 國人在港澳地區急難救助實施要點200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