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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謙法律服務

民事事件

主要服務範圍包含

  1. 存證信函、書狀撰寫、律師函、商務契約、買賣契約、土地及不動產事件(拆屋還地、共有物分割或確認界址)、不動產契約、房地產抵押權處理(抵押權行使或塗銷)、公共工程糾紛。
  2. 勞資糾紛、勞工權益、勞工資遣及不當解雇處理、勞工退休金請求、勞退新制、勞工保險、職災、健保爭議、全民健保請求、醫療糾紛、醫療疏失、醫事法律、調解、車禍傷害事件、車禍賠償、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智慧財產權、商務仲裁分析、公司法規、票據糾紛、票據請求及追索、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證券金融法規、證券期貨交易保護、銀行融資借貸契約。
  3. 婚姻事件、離婚事件、兩岸婚姻、遺產繼承、遺囑規劃、遺產管理、遺產糾紛、家事事件、親子事件、家事保護令聲請、婦幼權益保護、監護及收養、監護宣告(即傳統修法前之禁治產宣告)及輔助宣告等。
  4. 財產保險理賠、人壽保險理賠、公司稅務、租稅事件、節稅規劃、贈與事件、國家賠償、國有財產租賃紛爭、消費者保護、公寓大廈管理紛爭、房屋租賃、借貸紛爭、借款返還、民事假扣押、民事假執行、強制執行程序、債務人異議之訴、非訟事件程序等等。

主要承辦案件,例如(依照民法債篇分則及物權編、親屬繼承編排列):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345     
第 一 節 買賣 §345        
第 一 款 通則 §345        
第 二 款 效力 §348        
第 三 款 買回 §379        
第 四 款 特種買賣 §384    
第 二 節 互易 §398     
第 三 節 交互計算 §400     
第 四 節 贈與 §406     
第 五 節 租賃 §421     
第 六 節 借貸 §464        
第 一 款 使用借貸 §464       
第 二 款 消費借貸 §474     
第 七 節 僱傭 §482     
第 八 節 承攬 §490     
第 八 節之一 旅遊 §514-1     
第 九 節 出版 §515     
第 一○ 節 委任 §528     
第 一一 節 經理人及代辦商 §553     
第 一二 節 居間 §565     
第 一三 節 行紀 §576    
第 一四 節 寄託 §589     
第 一五 節 倉庫 §613     
第 一六 節 運送 §622        
第 一 款 通則 §622        
第 二 款 物品運送 §624        
第 三 款 旅客運送 §654     
第 一七 節 承攬運送 §660     
第 一八 節 合夥 §667     
第 一九 節 隱名合夥 §700     
第 一九 節之一  合會 §709-1     
第 二○ 節 指示證券 §710     
第 二一 節 無記名證券 §719     
第 二二 節 終身定期金 §729     
第 二三 節 和解 §736     
第 二四 節 保證 §739     
第 二四 節之一 人事保證 §756-1

第 三 編 物權 §757  
第 一 章 通則 §757  
第 二 章 所有權 §765     
第 一 節 通則 §765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773     
第 三 節 動產所有權 §801     
第 四 節 共有 §817  
第 三 章 地上權 §832     
第 一 節 普通地上權 §832     
第 二 節 區分地上權 §841-1  
第 四 章 (刪除) §842  
第 四 章之一 農育權 §850-1  
第 五 章 不動產役權 §851  
第 六 章 抵押權 §860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860     
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 §881-1     
第三節 其他抵押權 §882  
第 七 章 質權 §884     
第 一 節 動產質權 §884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900  
第 八 章 典權 §911  
第 九 章 留置權 §928  
第 一○ 章 占有 §940

第 四 編 親屬 §967  
第 一 章 通則 §967  
第 二 章 婚姻 §972     
第 一 節 婚約 §972     
第 二 節 結婚 §980     
第 三 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 §1000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1004        
第 一 款 通則 §1004        
第 二 款 法定財產制 §1016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1031           
第 一 目  共同財產制 §1031           
第 二 目  (刪除) §1042           
第 三 目  分別財產制 §1044     
第 五 節 離婚 §1049  
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1059  
第 四 章 監護 §1091     
第 一 節 未成年人之監護 §1091     
第 二 節 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 §1110  
第 五 章 扶養 §1114  
第 六 章 家 §1122  
第 七 章 親屬會議 §1129

 

第 五 編 繼承 §1138  
第 一 章 遺產繼承人 §1138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 §1147     
第 一 節 效力 §1147     
第 二 節 (刪除) §1154     
第 三 節 遺產之分割 §1164     
第 四 節 繼承之拋棄 §1174     
第 五 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 §1177  
第 三 章 遺囑 §1186     
第 一 節 通則 §1186     
第 二 節 方式 §1189     
第 三 節 效力 §1199     
第 四 節 執行 §1209     
第 五 節 撤回 §1219    
第 六 節 特留分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