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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謙法律服務

大陸地區法制及事件簡介

中共前司法部部長  張福森先生邀請函

(註:海研會所附列之私人通訊資料、電話及聯絡人請恕刪除)

兩岸之商務及交流,目前甚為發達。其所牽涉之面向甚為廣闊,舉凡法律制度、法制面、人民、團體、學術、藝術文化交流等,乃至政黨政治、政治體制間,就商務貿易事件均有長遠的影響。

現階段兩岸之交流,除法律制度上民智已開,主要還是在於兩岸人民各項權益之充足保障。

所長楊岡儒律師,於2012年8月,受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海研會)會長張福森先生(前中共司法部部長)邀請赴北京參加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先前張福森先生、秘書長尹寶虎先生至台灣高雄參訪時,兔寶寶律師很榮幸能協助招待)

另外,【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法規局周寧局長,在北京大學的會議室將該書贈與給我,真的很感謝。

有鑑於大陸地區商務之各項問題。以下茲檢附之前在【全國商業總會:專題講座綱要】內容,期望提供做為參考。(註:當時還在和真法律事務所)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全國商業總會:專題講座綱要】
兩岸投資現況、風險控管與兩岸投資應行注意要點分析

以下是兔寶寶律師於2012年8月29日之專題演講資料(綱要內容)。
有稍稍變更付錄資料之順序,請朋友們見諒。

※附錄: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之經驗與省思
筆者受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海研會)邀請參訪及交流。
1.於2012年8月10日起赴杭州,並於浙江大學研討及至浙江人民高級法院參訪。(順此感謝副院長及法院同仁之接待)
2.於2012年8月16日起赴北京,期間並參訪北京人民檢察院。(順此感謝甄副檢察長及檢察院同仁之接待)
3.於2012年8月22日至24日,參與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

後赴香港,並於2012年8月27日返台。
並於2012年8月29日專題講座,分享相關實務上之經驗。

【全國商業總會:專題講座綱要】
(兩岸投資現況、風險控管與兩岸投資應行注意要點分析:楊岡儒律師)

 

時間

日期

13:30-13:35

13:35~15:00

15:10-16:40

高雄場次

8月29日

(星期三)

主持人、貴賓致詞

全國商業總會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大陸對關聯交易的最新

規定與因應

精博國際顧問(股)公司

龔元騰 處長

兩岸投資現況、風險控管與兩岸投資應行注意要點分析

和真法律事務所

楊岡儒 律師

 

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指導單位: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隨著「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簽署,已為兩岸經貿關係奠定新的里程碑。由於世界經濟局勢的變遷,以及大陸本土企業的崛起,在巨大市場商機蘊藏的環境下,風險與危機不斷出現,台商正面臨著層層嚴厲的考驗與各階段不同的衝擊與挑戰。為協助業者尋求擴充海外市場與強化國際競爭地位之契機,全力創造新價值爭取商機,並藉助台灣經驗,提昇台商續航力。特舉辦座談會,敬請踴躍報名參加。

地點:
【台北場】全國商業總會會議室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390號6樓)
【高雄場】高雄蓮潭國際文教會館1樓101會議室(高雄市左營區崇德路801號) 

時間:
【台北場】101年8月28日及9月4日、6日、18日
【高雄場】101年8月29日(星期三)


資料來源:全國商業總會
網址:http://60.244.127.66/cgi-bin/big5/p1215/ae05?q1=v2&q2=p1215&q22=20120814145553&q10=1&q9=back&q11=1
最後記錄日期:2012.10.2

兩岸投資現況、風險控管與兩岸投資應行注意要點分析【綱要、節錄】
2012.8.29 楊岡儒律師

導論:兩岸投資現況及數據
一、兩地貿易(數據比對及參照)
2011年1-12月,大陸與台灣貿易額為1600.3億美元,同比上升10.1%,佔大陸對外貿易額的4.4%。其中,大陸對台灣出口為351.1億美元,同比上升18.3%;自台灣進口為1249.2億美元,同比上升7.9%。2011年12月,大陸與台灣貿易額為135.0億美元,環比上升0.7%。其中,大陸對台灣出口為27.6億美元,環比下降3.8%;自台灣進口為107.3億美元,環比上升1.7%。

二、吸收台資
2011年1-12月,大陸共批准台商投資項目2639個,同比下降14.10%,實際使用台資金額21.8億美元,同比下降11.81%。 2011年12月,大陸共批准台商投資項目263個,環比上升1.9%,實際使用台資金額2.3億美元,環比上升27.8%。

資料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官網
網址: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tongjiziliao/fuwzn/diaoca/201202/20120207949748.html
最後記錄日期:2012.8.27

*大陸的統計術語:同比、環比與定基比。
同比:涉及「本期發展水平」與「去年同期發展水平」對比而達到的相對發展速度。例如:本期3月比去年3月,本期12月比去年12月等。


壹、兩岸經貿法制概述
一、兩岸投資主要法規(大陸)
二、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三、大陸國務院法規與地方制度法規

貳、大陸法規制度簡介及分析
※國務院法規與地方制度法規
大陸地區法制:目前另涉及其「立法法」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通過,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参、兩個案例介紹(略)

肆、「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簽定後之注意事項
◎兩岸投保協議簡析
兩岸投保協議係「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後續協議中第一個簽署之協議,主要參考一般國際投資協定體例,並考量兩岸關係特殊性、雙方投資人之關切,以及協議的拘束力及執行力等因素進行規劃。投保協議文本共計18條及1項附件。

請參閱: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ECFA)專區
網址: http://www.ecfa.org.tw/investAgreement1.aspx?pid=6&cid=16
最後記錄日期:2012.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