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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專題

2017/12/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法律的鬥爭、初心注解】

2017/12/27

【法律的鬥爭、初心注解】序文
最近,兔寶開始整理早年書寫的注解。

⋯⋯

當年陸陸續續寫了幾篇中文、外文或譯作(含注解)沒發表,有些則是殘篇(當年磁碟片有些丟了,電腦舊硬碟也有點問題,大家可能沒聽過隨身碟有4mb~8mb的,呵呵),是感覺自己思考、思惟、思想或法哲學上所相應的思潮都不夠成熟。且不懂德文,相對上兔寶仍然希望多參考德文及原著、原作者、當時時代及哲學、法學上的背景以嚴謹思維。

目前,兔寶深深感到自己仍在學習之中,
而「法律的鬥爭」一文,句句珠璣,兔寶想了想,還是慢慢整理早年寫得一些心得,誠當作「野人獻曝」,一愚一隅之管窺,衷心希望能讓大家參考。

時近2018年 再寫序文
2017.12.27 清晨五時許,晚間潤稿。

【法律的鬥爭、初心注解】
原著:法律的鬥爭
(Der Kampf um das Recht)
作者:魯道夫、馮、耶林
(Rudolf von Jhering ;1818~1892)
中文翻譯:薩孟武教授

原文: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法律受到不法的侵害之時─這在世界上可能永遠存在─鬥爭是無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鬥爭,即民族的鬥爭,國家的鬥爭,階級的鬥爭,個人的鬥爭。」(薩孟武教授翻譯)

兔寶注解:第一句「法律的目的是和平。」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Peace),和平或和諧的本意則在於「原始、真實的秩序。」

世人以世俗的制度或法制,無論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各種法學或法學方法論,都在於透過人類累積的經驗或智慧,以此種人類塑造的共同模式,產生規範及制約,進而產生秩序,更著制度下的「制裁或懲戒(刑罰應報)」。

這樣的「和平」,是人類喜歡或營造,確不是天地或宇宙間運行的道理。

 

 

人類或東方儒家哲學、思想,喜歡「仁」,但「天地不仁」,此中大仁或不仁,難以人論之、證之。是僅以人觀仁,乃初稱「和、平。」惟能顯形制約而不能論心。

古稱「論跡寒門無孝子,論心世上無完人(聖人)」,原因無他,孝心孝行重「心」,而起心動念論「行」,是以法律是道德最低標準,所欲規範者,必然為「外在的行為」而非僅僅內心的「各種念頭」。

西洋哲學,早期與神學有相當深厚的淵源,這點從政教合一、天主教教廷發展及羅馬法系的影響可以明顯觀察,對於英國國教等或俄羅斯東正教,乃至十字軍東征所展現的各種制度,可以體現所稱的「和平」,來自於神恩及力量。誠然,這個觀點未必正確,但從法國大革命始末回溯英法百年戰爭,聖女貞德、藍鬍子(吉爾德雷)暨人民抗爭等,或許從其結果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至於法學分類上的「自然犯(殺人、放火)」、「法定犯(逃漏稅、走私、甚至早期禁酒令)」(另一思考類別是「行政犯」;現今體制,或如罰金、罰鍰等,不另論)
就人類社會秩序維護上,我們回頭省思這句「法律的目的是和平(Peace)」,是否一個上位、法理、乃至是哲學、神學上意義的「和平」,造就了人類理性與感性的天秤?

為什麼「法律的目的是和平(Peace)?」
適用過程卻是、且確實造就「人類、人民或人們的痛苦?」

適用法律,或者其過程後的結果(裁判),
是否就是「和平?」還是人類的臆想?

深夜裡,我認真思考這個問題。
直指我的內心。
盼望直指你我的心。

我肯認法律的功能,尊重法制,
衷心維護司法秩序及公平正義。

但是,我總覺得這句話,似乎少了一點什麼?
所以我寫下:
「法律需要人心(Heart),
「目的是和平(Peace)。」

當然,也可以改成:
「法律需要人性(Humanity),
「目的是和平(Peace)。」

2000.某月某日於紐約
2017.12.27.pm.19.16潤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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