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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專欄

2020/3/17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行政訴訟】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係「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之規定,其目的在使原告提起更直接、更有效之訴訟種類,以保護其權利,更可避免原告規避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所應遵守之特別規定(尤其是訴願前置及起訴期間之限制),並得減少原告提起不必要之確認訴訟。故確認訴訟求為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與否所由生之行政處分,如屬得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或因遲誤法定期間而不得提起者,則該確認訴訟即有起訴不備要件之情形,難認合法。(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2155)

 

請參考全國律師雜誌20201月號
全文:
https://www.twba.org.tw/upload/article/20221229/d63e03deda084137859eb38a8e434b9e/d63e03deda084137859eb38a8e434b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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