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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刑事法專欄(2)】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回扣應予沒收,不得發還


 

2010.3.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421號判例:

 

    旨:


 

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其交付回扣之人縱係對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為之,不成立交付回扣罪,但此種玷辱公務員應公正廉潔執行職務之違背公序良俗行為,自不在法律保護範圍之內,倘猶認其屬被害人,豈非變相鼓勵貪污?自與制定貪污治罪條例旨在嚴懲貪污,澄清吏治之立法本旨有違。是以對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交付回扣之人,不能認屬被害人,其所交付之回扣應予沒收,不得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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