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38年台上字第14號
要 旨:
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保護管束,須以依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規定諭知保安處分為前提要件,先有保安處分,然後始得斟酌情節代以保護管束,被告竊盜案原判並未諭知保安處分,即逕行諭知保護管束,顯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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