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93年台上字第6578號
要 旨:
被害人乃被告以外之人,本質上屬於證人,其陳述被害經過,亦應依人證之法定偵查、審判程序具結,方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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