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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刑事法專欄(29)】僅參與審判期日前之調查程序,依法即毋庸自行迴避


 

2010.3.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90年台上字第7832

 

    旨:

 

推事(即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應自行避原因,係指同一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定或判決者而言,如僅曾參與審判期日前之調查程序,並未參與該案之裁判,依法即毋庸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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