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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刑事法專欄(37)】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者,法院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合一審判


 

2010.3.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8年台上字第4382

 

    旨:

 

檢察官就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實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者,因其刑罰權單一,在審判上為一不可分割之單一訴訟客體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合一審判,以一判決終結之,如僅就其中一部分加以審認,而置其他部分於不論,即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所稱「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此與可分之數罪如有漏判,仍可補判之情形,迥然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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