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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刑事法專欄(139)】數罪併罰之罪數判定,應以主文及理由之記載為整體判定


 

2010.9.9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4124

 

要旨:

 

數罪併罰案件其中一罪有無判決,應以主文之記載為準。若係無罪判決,

 

即以其理由有無論及為準。本件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自訴被告金某等詐欺

 

等罪案件,諭知被告等無罪,但關於被告金某被訴背信部分,理由內未曾

 

論及,該背信部分,既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

 

條規定之反面解釋,自無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之餘地。原審不將此部分上訴

 

駁回,由第一審法院另行補判。乃竟將不存在之第一審關於金某背信部分

 

判決撤銷,且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於法顯然有違。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數罪併罰、罪數判定,判決主文之記載、判決理由、另行補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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