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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56)】抵押權之內容,其登記以契約書作為登記簿之附件,自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2010.3.1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4年台上字第1967

 

    旨: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種類及範圍,屬於抵押權之內容,依法應經登記,始生物權之效力,但如因內容過於冗長,登記簿所列各欄篇幅不能容納記載,可以附件記載,作為登記簿之一部分。因此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雖未記載於土地登記簿,然於聲請登記時提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有該項債權之記載者,此契約書既作為登記簿之附件,自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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