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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70)】已有確定裁判認債權人之權利不存在,其假處分之聲請,即不應准許


 

 

 


2010.3.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3年台抗字第319

 

    旨:

 

假處分保全程序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若已有確定裁判不認債權人之權利存在,則其假處分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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