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6.2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9年台上字第2678號
要 旨:
房屋所有人與基地所有人間就基地有租賃關係,如當事人間無相反之特約,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一部分供與他人使用,是為所有人對於地上房屋使用收益權之行使,此與單純之基地轉租有別,尚難構成終止基地租約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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