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8.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9年台抗字第118號
要 旨:
受擔保利益人雖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催告期間內行使權利,但其行使權利之金額,不及供擔保之金額者,則超過該金額部分,應解為受擔保利益人,仍未行使權利。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受擔保利益人、催告期間、擔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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