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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兔寶寶法律新聞】拋妻別子而未盡扶養義務,法院得判定子女免除扶養義務



 

2010.5.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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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位好友詢問,有個新聞是關於某個人年輕時拋妻棄子,

 

老來卻要子女善盡扶養義務,而遭法院判決敗訴之細部情形。

 

 

 

此部分主要是涉及 中華民國99127日 修正公布(民法及刑法)的兩個新法規,

 

謹然臚列如下:

 

 

 

一、民法部份: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 1條(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中華民國99127修正公布)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二、刑法部分:有義務者遺棄罪之阻卻事由

 

刑法第294-1 條(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中華民國99127修正公布)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

 

    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

 

    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三、相關新聞

 

拋妻棄子老來要子扶養敗訴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年輕荒唐拋妻棄子,老來跟兒女要扶養費,兒女出面反控父親未盡責,拒絕扶養,彰化地院判69歲老父敗訴,子女得免除扶養義務。

 

 

 

3名子女中,小兒子沒有出庭表述,扶養義務不應跟隨兄姊免除,判決每月給付3500元扶養費。

 

 

 

李姓男子提出訴訟要求,子女每月各給付他3500元扶養費。李某說,6年前娶中國妻,2人在台北租屋,每月領取低收入戶補助7500元,光房租就6000元,因為年紀大了,每星期還要三溫暖,不去筋骨就不順暢,但3名子女忘恩負義不奉養他,他如果沒有養育孩子,孩子們怎麼會長大?

 

 

 

李某大女兒辯駁指控,她說,父親曾在台北市酒店工作,月入10多萬元,幾乎沒拿錢回家,還曾因案入監,李某二兒子也說,他從小是母親與姊姊扶養長大,對父親印象就是回家拿不到錢就打母親,他為何要扶養這樣的父親?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y/5/today-so13.htm

 

最後紀錄日期:20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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