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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刑事法專欄(6)】刑法上偽造文書罪,其法益涉及一般人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

 

2010.3.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54年台上字第1404

 

    旨:

 

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制作人實無其人,而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難阻卻犯罪之成立,況上訴人所偽造之機關現仍存在,其足生損害於該機關及被害人,了無疑義。原判決以其偽造後持以行使詐財,從一重論處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於法尚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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