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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7)】附條件買賣,應兼顧買受人之利益

 

2010.3.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62年台上字第1559

 

    旨:

 

附條件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如有不依約定償還價款之情形,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出賣人固得行使其取回權,但取回權及取回後其他權利之行使,依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應準用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程序為之。此項程序固為保護出賣人而設,實亦兼顧買受人之利益,非謂出賣人可隨時取回及取回後可置買受人一切利益於不顧。買受人即使於契約約定拋棄同法所規定之權利,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其約定亦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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