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51年台上字第1111號
要 旨:
刑法處罰偽造文書罪之主旨,所以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雖尚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之一,亦衹以有損害之虞為已足,有無實受損害,在所不問,且此所謂損害,亦不以經濟價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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