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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刑事法專欄(99)】偽造證書複印或影印,仍得構成刑法上偽造證書罪

 

2010.4.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5498

 

要旨:

 

偽造證書複印或影印,與抄寫或打字不同,其於吾人實際生活上可替代原本使用,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信用性。故在一般情況下可予以通用,應認其為與原本作成名義人直接所表示意思之文書無異。自非不得為犯刑法上偽造證書罪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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