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3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2148號
要旨:
自訴人所指上訴人等偽造私文書(刑法第二百十條)部分,雖非屬刑法六十一條所列之罪,然此部分原判決係認其犯罪不能證明,並因其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二百十四條)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自係有利於上訴人等(即於上訴人非屬不利益),上訴人等原不得對之聲明不服,當無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而使前開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因得提起第三審之上訴。
◎帝謙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http://www.dclaw.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