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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刑事法專欄(101)】間接事實,雖非證據但仍具有判斷「直接事實」存在之作用


 

2010.5.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1822

 

要旨:

 

間接事實之本身,雖非證據,然因其具有判斷直接事實存在之作用,故亦有證據之機能,但其如何由間接事實推論直接事實之存在,則仍應為必要之說明,始足以斷定其所為推論是否合理,而可認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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